排污許可證,可以找我們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多個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企業要按證排污、管理部門依證監管,持續推進排污許可證制度。
那么,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出臺會對廣大行業產生什么樣的巨大影響和要求?該制度又將如何實現污染排放的一站式全流程管理呢?企業對于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流程是怎樣的呢?環保部門怎樣進行排污許可證的相關培訓?對于已經核發排污許可的企業,環保部門將會如何實施監管呢?排污許可制度的目標方向是什么?現在為您解答。
1、什么是排污許可?
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行為,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承諾書等內容。
2、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出臺會對廣大行業產生什么樣的巨大影響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提出了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要求。
2016年11月,為進一步推動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改善環境質量,國務院制定并發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作為中國實施排污許可制的綱領性文件,提出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明確排污許可證作為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排污行為應當遵守相關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法律責任義務。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2018)以及造紙、火電、紡織、有色金屬等數十個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核發排污許可證。目前,全國已核發20多個重點行業7萬余張排污許可證。這些行業主要涉及工業領域,國家僅針對水處理、醫療機構等少數服務業制定排污許可證技術規范。對于環境影響較小的行業,沒有出臺專門的標準,可以根據《總則》進行發證。
3、該制度又將如何實現污染排放的一站式全流程管理呢?
首先,我國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是要整合銜接現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交易、排污收費等,將排污許可建設成為固定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建立統一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經營、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例如,通過環評審批是企業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前提條件,企業繳納環境稅的依據要參考排污許可證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
其次,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一企一證、綜合管理。統籌考慮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等要素,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實現“一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提高政府環境管理效能。目前排污許可證屬于第一個發證階段,三年一審,二次發證之后是五年一審,如果企業中間有擴產或經營項目改變等新的變化發生,就需要重新申請辦理新的排污許可證。
最后,排污許可證制度可以明晰各方責任、強化監管。切實落實企業誠信和守法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從被動治理轉變為主動防范;強化政府事中事后監管責任,督促企業嚴格遵守許可規定。同時,大力推進信息公開,暢通信息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作用。如果發現企業出現問題或弄虛作假,相關管理部門將會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將各行業不同類型企業進行了分類,實施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并規定了實施時限。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申領排污許可證。企業可自行申請,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申請排污許可證。
4、哪些企業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查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的申領時限。
5、企業對于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流程是怎樣的呢?
企業應根據地方環保部門的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企業的基本信息、生產單元、工藝設施、原輔材料、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及治理措施、自行監測、臺賬管理、執行報告、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等內容,申領排污許可證。
目前,仍有很多企業沒有取得環評批復。對于這類企業,在頒發排污許可證的過程中,會提出改正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必須獲得相關管理部門的批復。
排放許可證制度是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規定排污單位許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許可污染物排放量、許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項具有法律含義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對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對重點區域、重點污染源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實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對于小微企業而言,企業體量較小,廢水主要納管排放,通過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管控的意義不大,需要通過相關的產業政策進行引導,鼓勵連鎖經營。目前,受房租、人員、環保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聯合工廠可能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6、無排污許可證排污的后果?
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違反排污許可證排污的后果?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
(二)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8、不按規定自行監測的后果?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9、環保部門怎樣進行排污許可證的相關培訓?
從國家到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聯合技術規范編制單位對排污許可工作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培訓,重點講解排污許可證最新政策要求、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平臺填報系統及其操作要點。相關行業協會、環保機構則會針對企業的實際需求,組織相關培訓。如果企業有相關的培訓需求,可以邀請相關的行業組織比如環保協會、或者相關環保機構來組織開展。企業也可以自行到環保部門排污許可平臺進行學習。
10、對于已經核發排污許可的企業,環保部門將會如何實施監管呢?
國家將會開展排污許可證專項檢查工作。目前,我國山東、河北、吉林、江蘇、浙江等多地均開展了排污許可制執行情況檢查工作,一方面核查企業持證排污情況、自行監測情況、自行管理情況等內容,另一方面核查現場,檢查主體工程、污染治理設施、自動監測設備是否與排污許可證內容一致,以及排污單位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等。以此來強化依證執法力度,推動排污單位依證排污主體責任的落實,實現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從而全面提高環境管理效能。
在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中,定期開展監督性監測;中央環保督察也將變成一種常態,根據違法舉報進行核查監督;開展專項環保檢查工作。
目前,各地對小微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較少。企業可采取委托監測的方式對廢水、廢氣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對危險廢物的管理,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處理處置。環保設施運行記錄、監測報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妥善保存。
11、那么許可證制度在今后推進的目標方向是什么?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我國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今后工作的重點,一方面是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加快推動排污許可實施,強化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完善排污許可信息化工作,借助大數據平臺,提高環境監管能力信息化水平。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強化排污者責任,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推進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對黨的十九大精神的貫徹落實,旨在強化排污者責任,提高環境管理效能,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達到改善環境質量的目標。
從環境管理角度來講,對于小微企業的管理,主要是針對危險廢物的管理。相關企業應關注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管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屬于嚴重污染環境行為,應按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